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45号
被处罚人姓名: 马荣涛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4月,未经林业行政许可,擅自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金所社区大平滩村(陈家山)挖地基建成品仓库超范围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51㎡,属80林班、42小班,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951㎡×15元/㎡=14265元(壹万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的罚款;
2、责令限期于2023年8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补种树木319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