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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4-69254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4-26 09:25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48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48号

发布时间:2023-04-2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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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赵春艳  性别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未经许可,于2023年3月21日,在寻甸县倘甸镇碑庄村委会碑庄村小箐头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林地过火面积12亩受害面积为12亩,受害树种为云南松,受害株数为468株39林班21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的罚款;

2、责令限期于2023730日前更新造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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