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63号
被处罚人姓名:胡兴德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18年5月份、2020年5月份、2022年5月份,擅自在寻甸县功山镇白龙村委会蚂蟥箐村沙场、大陷塘、麦地丫巴开挖林地种植庄稼至今,经现场勘验,共开挖林地面积2596平方米,其中商品林684平方米,重点公益林1912平方米,属12、13林班44、70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有:一般商品林、重点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商品林684㎡×1元/㎡=684元(陆佰捌拾肆元整),处以公益林1912㎡×2元/㎡=3824元(叁仟捌佰贰拾肆元整),两项合计4508元(肆仟伍佰零捌元整)的罚款;
3、责令限期于2023年7月25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