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21号
单位/个人:寻甸永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12939740626XJ
法定代表人:赵永生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黄土坡村委会小碑当村17号
寻甸永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羊街镇环保办报告,有人拉运废菜叶至寻甸县羊街镇小碑当北侧地内进行倾倒。2023年3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羊街镇环保办、派出所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寻甸县羊街镇小碑当北侧地内堆存有大量废弃菜叶,部分已经腐烂,现场异味较重,有明显渗滤液渗出并流入倾倒点下方沟渠内,现场停留一辆满载废弃菜叶的车,车牌为云AB1786,车尾部有明显渗滤液渗出。执法人员在张其波的陪同下对烂菜叶渗滤液进行了取样、拍照、录像。
根据2023年3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3〕006号)显示:张其波倾倒小碑当村北侧烂菜叶渗出液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8×104mg/L、总磷浓度为101.5 mg/L、氨氮浓度为526mg/L、铁浓度为103 mg/L、锰浓度为8.4 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COD≦20 mg/L、总磷≦0.2 mg/L、氨氮≦1.0 mg/L、铁≦0.3 mg/L、锰≦0.1mg/L)739倍、506.5倍、525倍、333.3倍、83倍。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照片、录像说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3〕8号)、《昆明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3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3〕006号)以及寻甸永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法人赵永生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委托李仙梅在2023年4月3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
综合听证会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当事人对上述问题已经积极开展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当事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21号)、2023年3月31日《送达回执》、2023年4月3日《听证申请书》、2023年4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023年4月27日证明材料及收据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2.移送公安机关。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