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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5-69622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11 09:41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74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74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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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吴成先  性别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0年2月,擅自在寻甸县功山镇白龙村委会蚂蟥箐村梁子上开挖林地种植庄稼至今,经现场勘验,开挖林地面积250平方米;2022年2月,擅自在寻甸县功山镇白龙村委会蚂蟥箐村车路边开挖林地种植庄稼至今,经现场勘验,开挖林地面积1378平方米,两块地面积合计1628平方米,属13、67林班39、103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公益林1628㎡×2元/㎡=3256元(叁仟贰佰伍拾陆元整)的罚款;

3、责令限期于2023年7月28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