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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5-69623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11 09:42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 75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 75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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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吴成才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月至今未经林业行政许可,在寻甸县功山镇白龙村委会蚂蟥箐村煤炭场,擅自雇佣挖机开挖林地种植庄稼经现场勘验,面积为2150平方米,该地块属于12林班72小班,地类:乔木林;森林类别: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处2150㎡×2元/=4300元(肆仟叁佰元整)的罚款;

3、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3年7月30日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