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79号
被处罚人姓名:宋兴华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15年6月,擅自在寻甸县功山镇白龙村委会蚂蟥箐村营盘开挖林地种植庄稼,一直耕种至今,经现场勘验,开挖林地面积750平方米;2021年2月,擅自在寻甸县功山镇白龙村委会蚂蟥箐村营盘开挖林地种植庄稼,经现场勘验,开挖林地面积1638平方米,两次开挖林地面积合计2388平方米(其中重点公益林1179平方米,一般商品林1209平方米),属13、67林班58、100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有:重点公益林、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公益林1179㎡×2元/㎡=2358元(贰仟叁佰伍拾捌元整);处予商品林1209㎡×1元/㎡=1209(壹仟贰佰零玖元整),两项合计3567(叁仟伍佰陆拾柒元整)的罚款;
3.责令限期于2023年7月28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