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83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成友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8年至今,未经林业行政许可,在寻甸县功山镇白龙村委会蚂蟥箐村“梁子上”和“闸塘海子”擅自开挖林地种植庄稼。经现场勘验,面积为2666平方米,其中: “梁子上”1409㎡,属于13林班39小班,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闸塘海子”1257㎡,属于13林班40小班,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公益林1409㎡×2元/㎡=2818元(贰仟捌佰壹拾捌元整)的罚款;商品林1257㎡×1元/㎡=1257元(壹仟贰佰伍拾柒元整)的罚款;两项合计4075元(肆仟零柒拾伍元)。
3.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3年7月30日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