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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5-69693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12 15:21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88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88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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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陈路红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12月5日,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草海子社区清水沟村(余家松棵)集体林地内滥伐林木,经现场勘验,滥伐柏树58株,材积为1.732立方米,该地块属33林班、43、50小班、地类:乔木林,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种:一般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732立方米×650元×3倍=3377.40元(叁仟叁佰柒拾柒元肆角整)罚款;

  2.责令于2023年7月31日补种树木29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