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88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路红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12月5日,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草海子社区清水沟村(余家松棵)集体林地内滥伐林木,经现场勘验,滥伐柏树58株,材积为1.732立方米,该地块属33林班、43、50小班、地类:乔木林,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种:一般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732立方米×650元×3倍=3377.40元(叁仟叁佰柒拾柒元肆角整)罚款;
2.责令于2023年7月31日补种树木29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