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23号
单位/个人:曲靖市卓凯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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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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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卓凯商贸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3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曲靖市卓凯商贸有限公司在三月三奕标水泥厂废弃采石场的煤炭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三月三奕标水泥厂废弃采石场未进行煤炭的加工,现场约有200吨煤炭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2亩,堆存的煤炭未采取覆盖、围挡、入棚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经查,公司在三月三奕标水泥厂废弃采石场从事煤炭的经营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公司自2022年3月开始在三月三奕标水泥厂废弃采石场开始进行煤炭的经营,主要进行煤炭的晾晒销售,基本为开展过煤炭的破碎筛分。”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3日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3份);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3〕19号)》(1份);5.曲靖市卓凯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统计表(1份);8、整改报告(1份);9、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曲靖市卓凯商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1份7页);10、其它材料等。
该公司在寻甸县三月三奕标水泥厂废弃采石场进行煤炭的加工销售,至今未办理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该公司在寻甸县三月三奕标水泥厂废弃采石场约200吨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并向我局提交了曲靖市卓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资料。
综合该公司提交的材料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该公司已于2023年5月2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已依法从轻处罚,2023年5月16日提交的材料不具备再次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25号)、2023年5月15日《送达回执》、2023年5月16日《整改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曲靖市卓凯商贸有限公司在寻甸县三月三奕标水泥厂废弃采石场进行煤炭的加工销售,至今未办理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处罚金额为0.53万元。
针对该公司在寻甸县三月三奕标水泥厂废弃采石场约200吨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处罚金额为4.8万元。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将本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为个性、共性或修正裁量因素考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确定处罚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在寻甸县三月三奕标水泥厂废弃采石场约200吨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处罚款3.66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该公司处罚款共计4.19万元;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万壹仟玖佰元整(¥41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