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24号
单位:云南强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PXTWU9E
法定代表人:李孟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街道办金河路(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斜对面)
云南强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对云南强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寻甸金所街道办金所村委会潘所村采石场配套生产用地项目空地露天堆存了约2万吨砂石料(公分石、公厘石、瓜子石、砂),堆存的砂石料占地面积约10亩,堆存的砂石料未采取覆盖、入棚、围挡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3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昆生环寻改字〔2023〕17号)》(1份);5.云南强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授权委托书(1份);9、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对《云南省强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寻甸金所街道办金所村委会潘所村采石场配套生产用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4页);10、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份8页);1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云南强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1份7页);12、其它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云南强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潘所村陈家山采石场配套生产用地露天堆存砂石料的整改报告》、《云南强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公司及时采购了防尘网对现场露天堆存的砂石料进行了覆盖,避免灰尘污染周边环境。
综合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及时整改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字〔2023〕23号)、2023年5月12日《送达回证》、2023年5月16日《云南强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潘所村陈家山采石场配套生产用地露天堆存砂石料的整改报告》、《云南强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者覆盖,适用裁量等级为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适用裁量等级为1;(3)占地面积符合500平方米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4)二年内曾经受过1次环境行政处罚,适用共性裁量等级1;(5)群众投诉情况为无投诉,适用共性裁量等级1;(6)区域影响为未造成社会影响,适用共性裁量等级1;(7)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0;(8) 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适用裁量等级为-2;(9)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2;(10)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等级为-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4.8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4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