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寻罚〔2023〕26号
单位/个人:舒余华
身份证号码:532231********2176
地址:寻甸县倘甸镇白章村委会上茄卓村091号附1号
舒余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倘甸镇碑庄村委会碑庄村有一搅拌站生产,污染环境。2023年5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该混凝土拌合点未进行生产活动,现场可见搅拌机、配料机、水泥罐各一台及配套设施,现场有少量砂石料露天堆放。经查,该混凝土拌合点为你经营,该混凝土拌合点混凝土生产线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8日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3〕25号)》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证(1份);5、舒余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6、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统计表(1份);7、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舒余华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1份5页);8、其它材料等为证。
你位于寻甸县倘甸镇碑庄村委会碑庄村北面打坝冲的混凝土拌合点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27号)、2023年6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位于寻甸县倘甸镇碑庄村委会碑庄村北面打坝冲的混凝土拌合点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0.27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处罚款共计0.27万元;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仟佰元整(¥2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