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25号
单位/个人:寻甸诚和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BWW97348
法定代表人:杨卫松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新街村350号
寻甸诚和建筑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9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寻甸诚和建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砂石料加工点正在进行粉砂生产活动,现场可见明显粉尘、可听到明显噪声,现场有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你公司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建设有给料机、粉砂机、筛分机、运输皮带等,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
我局已于2023年5月9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3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3〕24号)》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证》(1份);5.寻甸诚和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统计表(1份);8、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寻甸诚和建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1份7页);9.寻甸诚和建筑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3〕24号)》的整改报告情况(1份3页);10、其它材料等为证。
你公司在羊街镇新街村委会新街村进行砂石加工,至今未办理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在羊街镇新街村委会新街村露天堆放砂石,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26号)、2023年6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在羊街镇新街村委会新街村进行砂石加工,至今未办理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行为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0.34万元。
针对你公司在羊街镇新街村委会新街村露天堆放砂石,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3万元。
鉴于2023年5月15日,你公司提交了整改相关材料,你公司位于寻甸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的砂石料已全部清理完毕。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 【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六)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处罚款共计0.34万元;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仟肆百元整(¥3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