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27号
单位/个人:寻甸银石免烧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NCB7T6A
法定代表人:谢道德
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道院村委会道院村106号
寻甸银石免烧砖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受理编号:YNKM2023022808521010,一群众反映:“近一段时间,寻甸县仁德镇道院村有个砖厂,在22:00后还一直在施工噪音扰民,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尽快治理”。2023年4月6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群众所举报的砖厂为寻甸银石免烧砖厂。
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现场生产噪音明显。
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寻甸银石免烧砖厂建设于2013年,因债务纠纷,2022年9月自己接手后成为主要负责人负责生产经营,砖厂的总投资额约100万元”。
经查,你厂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至今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时,你厂堆存了约5000吨砂石料在场内,砂石料堆存区占地面积约2亩,堆存的砂石料未采取密闭、入棚、围挡、覆盖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平时砖厂会采取洒水的方式,以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你厂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长达10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厂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厂的砂石料堆场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5月1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并向我局提交了寻甸银石免烧砖厂的环保批复。
综合你厂提交的材料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厂已提供环评批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长达10年的行为不予成立。责令你厂于2023年7月5日前完成整改事项,并将整改材料上报我局。2023年7月5日,你厂将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和已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整改材料上报至我局,我局决定对你厂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22号)、2023年5月15日《送达回执》、2023年5月16日《陈述申辩书》、《关于对<寻甸银石免烧砖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寻环〔2013〕74号)、《寻甸银石免烧砖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意见》、《关于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下发的寻甸银石免烧砖厂限期完成整改的情况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拟对你厂处罚款20万元,拟对你厂法人谢道德,处罚款5万元。
针对你厂砂石料堆场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21.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者覆盖,适用裁量等级为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适用裁量等级为1;(3)占地面积符合500平方米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4)二年内曾经受过1次环境行政处罚,适用共性裁量等级1;(5)群众投诉情况为投诉1次,适用共性裁量等级2;(6)区域影响为造成轻微社会影响,适用共性裁量等级3;(7)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0;(8) 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适用裁量等级为-2;(9)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2;(10)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等级为-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拟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3万元罚款的决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厂处罚款共计12.65万元,对你厂法人谢道德处罚款2.5万元;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15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