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106号
被处罚人姓名: 木兴才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5月27日,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寻甸县先锋镇打磨箐村委会佟家村箐口(小地名)烧灰积肥,造成火情。经现场勘验,面积为506.67平方米,无受害面积。该地块属43林班28小班,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规野外用火,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700.00元(柒佰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