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107号
被处罚人姓名:艾祖林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5月17日,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天生社区法租屋村(大山)个人林地内用机械挖沟埋水管滥伐林木,经现场勘验,滥伐林木云南松33株,材积为1.192立方米,该地块属26林班、7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种:一般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192立方米×600元×3倍=2145.60元(贰仟壹佰肆拾伍元陆角整)罚款;
2、责令于2023年7月31日前补种树木165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