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1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加全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04月12日,擅自在寻甸县河口镇北大营村委会北大营村凸塘山处,用挖机在林地里建设北大营村委会集体经济经营场地,经现场勘验,占用林地面积4460平方米,属1、107林班16小班,2、104林班54小班,地类为: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4460㎡×11元/㎡=49060.00元(大写:肆万玖仟零陆拾元整)的罚款;
2、责令限期于2023年12月20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