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112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自明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5月24日,在寻甸县河口镇沙谷渡村委会白龙潭村小麦地(小地名)集体林地内削树木根部,经现场勘验,毁坏林木16株, 蓄积1.71立方米,该地块属于88林班,62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重点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71m³×350元/m³×3倍=1796元(壹仟柒佰玖拾陆元整);
2、2023年9月28日前补种树木48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