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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7-71364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14 14:43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112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112号

发布时间:2023-07-1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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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张自明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2023524日,在寻河口镇沙谷渡村委会白龙潭村小麦地(小地名)集体林地内削树木根部,经现场勘验,毁坏林木16株, 1.71立方米,该地块属于88林班,62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重点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71m³×350元/m³×3倍=1796元(壹仟柒佰玖拾陆元整);

2、2023年9月28日前补种树木48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三年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