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113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克磊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5月份,擅自在寻甸县甸沙乡海尾村委会海尾村大石头山、梅子箐占用林地建盖蓄水池基础设施,经现场勘验,占用林地三个地块。地块一修建蓄水池占用林地面积386㎡,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属59林班77小班;地块二修建取水点占用林地面积33㎡,地类为:国家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属59林班121小班;地块三建盖蓄水池占用林地面积378㎡,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属59林班122小班;三个地块共占用林地面积797㎡,其中公益林面积为419㎡,商品林面积为378㎡。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公益林419㎡×21元/㎡=8799元;处以商品林378㎡×11元/㎡=4158元;两项共计12957元(壹万贰仟玖佰伍拾柒元整)的罚款;
2、责令限期于2023年9月30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