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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7-72017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24 16:1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3〕5号
文号: 关键字: 监测,生态环境,排口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7-24 16:12
字号:[ ]


单位: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95652776K

法定代表人:罗飙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  

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对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4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组织对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的烟气脱硫排口、硫酸铵干燥排口、硫回收尾气排口进行执法监测。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4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3]011号),公司烟气脱硫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4mg/m³,超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即:(颗粒物≦30 mg/m³)0.8倍。

经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并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云南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公开;公司锅炉烟气脱硫排口、硫回收尾气排口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已组织完成联网验收。经调阅公司2023年4月1日以来的在线数据,烟气脱硫排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均达标。

据现场负责人介绍:“我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委托了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驻场运行维护,按照HJ75有关标准定期进行在线监测系统校准维护等工作,第三方检测机构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云南京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对我公司烟气脱硫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开展了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评定均合格。”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6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8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6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21号)》(1份);5.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9.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1份7页);1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3〕011号)原件(1份)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1份);11.排污许可证1份3页);12.其它材料等证据为证。

公司烟气脱硫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烟气脱硫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分别为:1)超标因子1,适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去向或区域(水、气),三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适用裁量等级为1;(3)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适用裁量等级为4;(4)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50%以上不足100%,适用裁量等级为35)二年内曾经受过1次环境行政处罚,适用共性裁量等级1;(6)区域影响为未造成社会影响,适用共性裁量等级17 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8)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适用裁量等级为-2;(9)经济承受度:为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等级为0通过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40.6万元。

按照上述上述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烟气脱硫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30号),你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 418 8:00—11:00 开展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执法监测取样期间,先锋化工锅炉烟气脱硫排口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和联网传输正常合格,且在线监测颗粒物折算浓度分钟值最大为 7.32 mg/m3、最小为 3.51 mg/m3,平均值为 4.67 mg/m34 18 日全天在线监测颗粒物小时值最大值为 6.16mg/m3,最小值 3.61mg/m3,平均值 4.96 mg/m3

2023 4 28 日,先锋化工向我局呈报了《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锅炉烟气脱硫排口颗粒物复测的报告》。2023 58,我局对你公司锅炉烟气脱硫排口进行了执法监测,经监,烟气脱硫排口颗粒物等各污染物全部达标。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七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加之目前整体经济运行下行,县域经济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为优化营商环境,本局持包容审慎的精神,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污染行为,在企业积极改正,消除违法后果和影响的前提下,对企业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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