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3〕4号
单位:云南旭东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097936856
法定代表人:李进刚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白龙潭
云南旭东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的2#原料烘干尾气排口、2#精制尾气排口、2#尾气锅炉排放口进行执法监测,于2023年4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3]009号):你公司2#精制尾气排口氟化物排放浓度为14.17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氟化物≦9 mg/m³)0.57倍。
2023年4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1#黄磷炉从2015年停产至今;现场检查时,公司2#黄磷生产线、2#磷炉尾气锅炉及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6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22号)》(1份);5.云南旭东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9.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云南旭东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1份5页);1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3〕009号)原件(1份)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1份);11.排污许可证(1份2页);12.其它材料等。
你公司2#精制尾气排口氟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2#精制尾气排口氟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分别为:(1)超标因子1个,适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去向或区域为非工业区,适用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适用裁量等级为1;(4)废气类别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适用裁量等级为4;(5)污染物超标倍数为0.57倍,适用裁量等级为3;(6)小时烟气流量(气)为497m3/h,适用裁量等级为1;(7)主观故意及整改情况为采取停产或停业整治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1;(8)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二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共性裁量等级1;(9)群众投诉情况为零,适用裁量等级为1;(10)区域影响为未造成社会影响,适用共性裁量等级1;(1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12)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适用裁量等级为-2;(1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适用裁量等级为-2;(1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适用等级为-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37万元。
按照上述上述规定,应当对你公司2#精制尾气排口氟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29号),你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云南旭东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氟化物检测结果超标的整改情况报告》和《关于旭东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处罚的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整改,2023年4月14日,你公司停产排查超标原因,对除尘设备进行了整改,加装了喷淋塔对2#精制尾气进行处理,于2023年5月2日向富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喷淋塔进行安装调试,并在喷淋塔安装调试完成后委托云南鼎祺检测有限公司对2#精制尾气排口氟化物、硫化氢、砷及其化合物、2#原料烘干尾气排口氟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尾气锅炉排放口氟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进行了复测。根据2023年5月13日云南鼎祺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DQ-HJ202305086),2#精制尾气排口氟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0.57mg/m3、最大排放浓度为0.62mg/3,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即:氟化物≤9mg/m) 。2023年你公司向我局申请复测,经我局后,均为达标。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十七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加之目前整体经济运行下行,县域经济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为优化营商环境,本局持包容审慎的精神,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污染行为,在企业积极改正,消除违法后果和影响的前提下,对企业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