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问:制定《标准》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要求,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下,昆明市开展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于2022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本次《标准》公布之前,昆明市尚未从市级层面上统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分类及形式,县与县之间补偿分类及形式差异较大。随着近年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经济发展,原执行的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结合寻甸实际,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开展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
问: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要求,参照《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结合寻甸实际形成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为征地补偿工作提供依据,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县内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寻甸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未出台过专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方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问:《标准》是如何测算的?
答:《标准》测算的基准时点统一为2020年1月1日。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等类别,采用重置成本法、价格指数法、市场价倒算法、收获现值法等方法进行测算;青苗补偿标准采用产值法、市场价倒算法、价格指数法等方法进行测算。部分缺漏的附着物结合寻甸实际,参照或综合了市内周边县区的补偿标准。
问:《标准》是如何分类的?
答:由于各地建筑风格、生产生活配套、种植结构、种植方式等存在差异,为规范制定补偿标准,省级统一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青苗补偿标准的一级分类,市级参照省级统一确定辖区内二级分类,县级在统一确定的二级分类基础上进行细化并统一计量单位。
问:对于《标准》未涵盖的项目如何补偿?
答:《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征地过程中无法参照或遇到特殊情况的,由项目实施牵头单位或征地实施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协商认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
问:《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标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标准》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有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问:如何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
答:《标准》的公布对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新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公布的《标准》顺利实施。
问:此次修订《标准》采取了哪些工作方法?
答:一是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实事求是、科学测算。《标准》制定遵循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新旧标准衔接、基础资料真实、测算有据可循的原则,经充分调查、合理采样,依据行业标准、公开的造价信息以及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结合实际案例、市场询价、内外业调研等多种途径,采用重置成本法、价格指数法、市场价倒算法、收获现值法、产值法等方法科学测算,综合确定补偿标准。
三是严格履行程序。测算标准完成后,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了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标准制定过程依法合规。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1日公布的《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再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寻甸的补偿标准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横向纵向进行比较,广泛征求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