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3〕6号
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9MB1194193M
法定代表人:梁永
地址:寻甸县金所街道清海社区海头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2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局六哨集镇污水处理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六哨乡集镇污水处理站部分设施正在运行,该站改扩建处理水量1100m³/d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备已安装并在调试。据现场负责人介绍,为有效解决集镇及周边有条件接收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对六哨乡集镇污水处理站进行改扩建,该改扩建项目2022年4月13日取得《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发展与改革局关于寻甸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六哨乡集镇生活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立项的批复》(寻发改投资[2022]31号),建设1100m³/d的污水处理站一座,项目总投资额856.38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8月开始建设。
经查, 2019年4月9日,你局取得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对《寻甸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六哨乡集镇新田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寻生环寻〔2019〕21号),六哨乡集镇污水处理处理规模400m³/d,于2022年7月10日完成自主验收。经查,六哨乡集镇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处理水量1100m³/d项目至今未取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2日责令你局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27号)》(1份);5.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9.关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六哨集镇污水处理站改扩建项目已停止建设的情况说明(1份);10.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1份5页);11.其它材料等。
你局六哨乡集镇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处理水量1100m³/d项目,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针对你局六哨乡集镇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处理水量1100m³/d项目,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18.8万元;
2023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局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36号),你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你局六哨乡集镇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处理水量1100m³/d项目,改扩建处理水量1100m³/d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备已安装并在调试,你局于2023年6月12日报情况说明至我局:该项目已于检查日停止建设。你局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十七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局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