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3〕7号
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9MB1194193M
法定代表人:梁永
地址:寻甸县金所街道清海社区海头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2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局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局生态修复一期工程已完成项目建设约70%,但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现场检查时,寻甸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的清水海片区、石桥河片区未进行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水管网、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站等主体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成,尚未接通运行。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2日责令你局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29号)》(1份);5.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9.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寻甸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份6页);10.寻甸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一期)(1份2页);1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1份3页);12.其它材料等。
你局寻甸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一期)工程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针对你局寻甸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一期)工程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68.3万元;
2023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局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35号),你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你局寻甸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一期工程2022年7月开始建设,目前已完成项目建设约70%。项目配套的污水管网、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站等主体已基本建设完成,尚未接通运行。无污染物产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 【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局免于行政处罚;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