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30号
单位/个人:云南骞腾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WTAQ0E
法定代表人:陈继雄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新广丰综合批发市场E7-5号
云南骞腾商贸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9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卡簧生产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卡簧生产点未进行生产,现场堆存有生产原料及产品,现场无明显生产噪音。经查,该卡簧生产点于2022年底开始建设,2023年4月基本建设完成开始投入生产,但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9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32号)》(1份);5.云南骞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云南骞腾商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处罚金额计算过程(1份5页);8.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统计表(1份1页);9.其它材料等。
你公司卡簧生产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50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卡簧生产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1.1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处1.1万元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