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32号
单位/个人: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061590569B
法定代表人:王静波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林业产业园
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8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2022年7月实施完成年产5万立方米木质刨花板技改项目,该技改项目新建1间锅炉房,新增5t/h导热油锅炉及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对项目原有7t/h导热油锅炉废气治理设施,筛选打磨工序废气治理设施,热压凉板废气治理设施等技改。2022年11月21日,该技改项目取得寻甸县发改局审批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211-530129-04-02-521840),投资备案金额717.53万元。经查,你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木质刨花板生产线及技改项目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我局已于2023年8月8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45号)》(1份);5.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9.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对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处罚金额计算过程(1份5页);10.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2页);11.其它材料等。
你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木质刨花板生产线及技改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我局提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41号),并于2023年9月15日向我局提交《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所涉及的其名下的技改相关设施设备评估报告》,其中评估结论为67.3334万元,我局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后,对你公司提交的材料予以采纳,对你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木质刨花板生产线及技改项目的投资金额按照67.3334进行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41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41号)、《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所涉及的其名下的技改相关设施设备评估报告》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木质刨花板生产线及技改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分别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适用裁量等级为4;(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适用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适用裁量等级为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不足2年,适用裁量等级为4;(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适用共性裁量等级4;(6)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共性裁量等级1;(7)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适用裁量等级为-2;(8)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等级为-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18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处1.8万元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壹仟元整(¥1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