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31号
单位/个人:云南福铝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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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厚博
地址:寻甸县特色产业园区金所片区金海路
云南福铝铝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云南福铝铝业有限公司乱排碱水,污染环境。2023年5月4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云南福铝铝业有限公司铝型材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铝型材生产项目正在进行调试生产,检查时发现公司正在用水泵将生产废水从收集池用约50米长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抽排至厂房东面的土堆,废水部分流入一无防渗措施的自然坑塘,部分废水沿低洼处流淌。
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建设中,外排的废水主要来自于前期处理废水(包括清洗废水、除油废水、钝化废水)、洗模废水;公司于4月27日开始抽排,排放了3次,总共抽排废水约20立方米;”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在抽排废水管道出口处和无防渗的自然坑塘进行了现场取样。根据2023年5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3〕013号)显示,你公司抽排废水、无防渗的自然坑塘内废水pH分别为12.14、11.94,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II类水标准。
我局已于2023年5月4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9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3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23号)》(1份);5.云南福铝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8.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9.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云南福铝铝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1份6页);1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3〕013号)原件(1份)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1份);11.云南福铝铝业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图(1份);1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对《云南福铝铝业有限公司新建铝型材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6页);13.其它材料等为证。
你公司私设排污管道,用水泵将生产废水从收集池内抽排至厂房东面的土堆,部分废水流入一无防渗措施的自然坑塘,部分废水沿低洼处流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53号)、2023年9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执》、《承诺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私设排污管道,用水泵将生产废水从收集池内抽排至厂房东面的土堆,部分废水流入一无防渗措施的自然坑塘,部分废水沿低洼处流淌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后的金额为42.2万;
目前,整体经济运行下行,县域经济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局持包容审慎的精神,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污染行为,在企业积极改正,消除违法后果和影响的前提下,依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处罚款共计21.1万元;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壹万壹仟元整(¥21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