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33号
单位/个人:寻甸奥联水泥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90873625J
投资人:王顺祥
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道院村委会挖心河村30号
寻甸奥联水泥制品加工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3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寻甸奥联水泥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未生产;现场露天堆存约5000吨砂石料(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未采取围挡、覆盖、密闭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经查,你厂水泥砖生产线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已于2023年7月3日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37号)》(1份);5.寻甸奥联水泥制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寻甸奥联水泥制品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处罚金额计算过程(1份9页);8.其它材料等。
你厂水泥砖生产线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你厂砂石料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2023年9月2日向我局提交《寻甸奥联水泥制品加工厂关于寻甸县仁德镇奥联免烧砖厂年产600万块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整改情况》,《陈述申辩书》,你厂已按照要求对现场砂石料进行遮盖,并已于2023年7月18日委托云南洵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项目验收手续,你厂提供的上述材料,我局予以采纳并酌情考虑对你厂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39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执》、《寻甸奥联水泥制品加工厂关于寻甸县仁德镇奥联免烧砖厂年产600万块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整改情况》,《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厂水泥砖生产线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我局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厂应处以20万元罚款,对你厂投资人王顺祥处以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你厂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针对你厂砂石料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的规定,对你厂应处以45000元罚款,同时责令你厂停止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厂处12.25万元罚款;
2.你厂投资人王顺祥处罚款2.5万元;
3.责令你厂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147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