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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10-75179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19 16:0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37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规定,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37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16:07
字号:[ ]


单位/个人寻甸县仁德瑜源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9MA6KRJB995

经营者周加留

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道院村委会木龙村

寻甸县仁德瑜源水泥制品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4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厂内露天堆存约500立方米砂石料(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未采取围挡、覆盖、密闭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经查,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已于202374日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3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38号)》(1份);5.寻甸县仁德瑜源水泥制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7.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寻甸县仁德瑜源水泥制品厂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处罚金额计算过程(1份11页);8.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统计表(1份1页)9.其它材料等。

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厂砂石料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9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2023年9月14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我局经案审会讨论后决定对你厂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9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45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通过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2.7万元,并责令你厂停止违法行为。

另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一)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厂于2013年上半年建设,2013年下半年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已经超过10年,对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我局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厂应处以20万元罚款,对你厂经营者周加留处以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你厂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针对你厂砂石料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规定,对你厂应处以2.5万元罚款,同时责令你厂停止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我局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厂处11.25万元罚款;

2.厂经营者周加留处罚款2.5万元;

3.责令你厂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叁万柒仟伍佰137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