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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10-75185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19 16:4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34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经营,罚款,行政处罚,煤炭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34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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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杨兴云

身份证号码532231********1512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黄土坡村委会小水洞村

杨兴云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4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你经营的煤炭经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煤炭经营点正进行生产活动,现场有大量褐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经营点距离居民点较近。经查,你经营的煤炭经营点至今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我局已于20238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47号)》(1份);5.杨兴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6.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对杨兴云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处罚金额核算过程(1份8页);7.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1份);8.其它材料等。

你经营的煤炭经营点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经营的煤炭经营点褐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91日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9月2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你在申辩书中申辩已对煤炭进行密封和覆盖,但你提供的图片显示未完全对堆存的煤炭进行完全覆盖,我局对你提供上述《申辩书》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9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40号)、《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经营的煤炭经营点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通过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1.6万元

针对你经营的煤炭经营点褐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规定,对应处以4.9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处 6.5万元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万伍仟元6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