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3〕12号
单位/个人:寻甸仁德仕高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29600161814
经营者:卢仕高
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道院社区挖心河村
寻甸仁德仕高水泥制品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4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免烧空心砖生产线未进行生产,现场未听见明显噪声、未见明显粉尘,现场有少量砂石原料及免烧空心砖露天堆放。经查,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于2013年建成擅自投入生产。近三年,2021年约生产3万块免烧空心砖,2022年约生产3万块免烧空心砖,2023年至今约生产1万块免烧空心砖。
我局已于2023年7月4日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40号)》(1份);5.寻甸仁德仕高水泥制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7.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寻甸仁德仕高水泥制品厂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处罚金额计算过程(1份7页);8.其它材料等。
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向我局提交《申辩书》,你厂自检查当日起已经自行关闭水泥制品厂,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局经案审会讨论后决定采纳你厂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48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执》、《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针对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
原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一)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3年建成的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厂免烧砖生产线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我局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厂应处以20万元罚款,对你厂经营者卢仕高处以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十七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鉴于你厂于2023年7月4日不再生产水泥空心砖,加之目前整体经济运行下行,县域经济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为优化营商环境,本局持包容审慎的精神,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企业积极改正,消除违法后果和影响的前提下,对企业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你厂即日起自行关闭水泥制品厂,并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