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3〕11号
单位/个人:云南胜爵人防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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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林飞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特色产业园区羊街片区
云南胜爵人防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6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 2023年6月16 日备案超过三年,目前尚未开展回顾性评估。
我局已于2023年7月4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32号)》(1份);5.云南胜爵人防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授权委托书(1份);
9.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云南胜爵人防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处罚金额计算过程(1份5页);10.情况说明(1份1页);11.房屋租赁合同(1份6页);12.云南胜爵人防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份3页);13.其它材料等。
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51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针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行为,我局拟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规定,应对你公司处罚款1万元,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 “【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三)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你公司于2023年7月底开始搬迁至嵩明。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你公司即日起自行关闭,并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