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3〕15号
单位/个人:杨所坤
身份证号码:532231****071X
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月甲村
杨所坤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3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经营的位于仁德街道道院村委会木龙村粉砂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点未进行粉砂生产活动,现场有100余吨砂石料露天堆存,砂石堆场占地面积约300平方,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
我局已于2023年7月3日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3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34号)》(1份);5.杨所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6.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杨所坤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处罚金额核算过程(1份4页);7.其它材料等。
你经营的粉砂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9月14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书》,申辩意见中称已对砂石加工点进行整改,承诺不再继续生产砂石料,并已将还未销售的砂石用篷布进行遮盖,我局经案审会讨论后决定采纳你提交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52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执》、《申辩意见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针对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点砂石料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我局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的规定,对你应处以3.3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十七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鉴于你不再经营砂石料加工点,加之目前整体经济运行下行,县域经济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为优化营商环境,本局持包容审慎的精神,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企业积极改正,消除违法后果和影响的前提下,对企业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你即日起自行关闭砂石料加工点,并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