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3〕14号
单位/个人:王艳松
身份证号码:530129********071X
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道院社区木龙村
王艳松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3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到寻甸县仁德街道木龙村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点未生产,现场堆存有约30吨细砂(占地面积约30平方米),堆存的砂石料未采取入棚、覆盖、围挡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经查,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点于2022年7月开始安装砂石料加工设备,2022年8月基本建成开始投入生产,总投资约10万元。经查,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点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立项备案相关手续。
我局已于2023年7月3日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文件送达回执单》原件(昆生环寻改字〔2023〕33号)》(1份);5.王艳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6.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王艳松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处罚金额核算过程(1份8页);7.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1份);8.其它材料等。
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点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点砂石料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及整改后的图片,申辩意见中称已对砂石加工点停工整顿,承诺不再继续生产砂石料,并已将还未销售的砂石用篷布进行遮盖,我局经案审会讨论后决定采纳你提交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37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送达回执》、《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针对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金额为0.23万元;
针对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点砂石料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我局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的规定,对你应处以2.9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十七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鉴于你不再生产砂石料,加之目前整体经济运行下行,县域经济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为优化营商环境,本局持包容审慎的精神,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企业积极改正,消除违法后果和影响的前提下,对企业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你即日起自行关闭砂石料加工点,并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