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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12-807935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1-21 14:40
名 称: 寻甸县妇幼保健院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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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县妇幼保健院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2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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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甸县妇幼保健院廉洁承诺书

为有效防治医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医疗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卫生行业阳光形象,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健康和谐发展。寻甸县妇幼保健院及全体医务人员向社会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各项规定,深入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遵法守法、廉洁从医的自觉性。落实廉洁诚信制度。持续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

2.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和意识,加强政治思想及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德,诚信服务。

3.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医购销业务事项,严格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不搞违法乱纪活动,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4.拒绝接受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5.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拒绝收受有关企业和经营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

6.严格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入帐,不私设小金库。

7.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属馈赠的“红包”、物品、宴请等。

8.严格执行院务公开制度,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9.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 ,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杜绝过度医疗。

10.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二、寻甸县妇幼保健院清廉医院建设干部职工廉洁行医承诺书

为了切实加强我院行风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坚守医疗规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廉洁行医的新风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确保我院清廉医院取得成效决定在全院医务人员中实施签订“廉洁行医承诺书”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医学的圣洁和尊严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九项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寻甸县妇幼保健院医德医风相关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医疗服务规范,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文明接诊、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耐心解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3.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不私自让患者在院外购药。

4.不私自开展有偿医疗活动,不向患者出具假证明、假诊断书、不隐瞒医疗缺陷和差错等弄虚作假行为。

5.恪守医德规范,不索要和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购物卡、代金券等各种馈赠。

6.不在临床诊疗活动中进行权钱交易,不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财务、回扣或提成,不参与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娱乐活动。

7.不利用任何途径和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不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任何便利。

8.坚持规范收费、不分解、不自立项目收费、不超标、范围收费。

9.在各项医疗服务活动中实行规范服务,不发生有损医德医风和有损医院形象的其他行为。

10.未违反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内容包含的6个方面30 类具体问题。

如有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党纪、政纪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防统方制度》;

1.按照卫生部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

2.对医院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3.建立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对有条件统方的岗位,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对违反规定为商业统方的人员,应立即进行组织处理,对实事清楚的,应予以开除。
   4.建立与医药企业签定廉洁协议的制度,明确要求医药企业、供应商不向医院及工作人员行贿、提成“回扣”,对违反协议的,应停止采购该企业的产品,列入“黑名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建立药企人员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抵制医药企业人员在院的违法违规活动,可组建暗访队调查取证,对证据确凿的,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并向司法机关举报。
   6.建立完善医院内部药品、耗材、设备及其它物资的“阳光采购”、“阳光物流”制度,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容易产生“回扣”的采购项目进行严格监控。

7.落实“阳光用药”制度。要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完善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纠正不合理用药。

8.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要认真执行《寻甸县妇幼保健院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实施方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待遇挂钩,形成拒收回扣的风气。

四、医院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部门人员的监督,防止其通过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制度。

1.定期轮岗交流的岗位或部门包括:1人事、财务(会计、出纳)、后勤、药剂、设备、信息等重点部门负责人 2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后勤物资等采购、保管人员 3其他关键岗位或人员。

2.轮岗期限:1重点部门负责人每三年轮岗交流;(2采购人员等关键岗位每两年轮换岗位;(3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适时地进行轮岗交流。

3.具体措施:1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轮岗交流根据医院干部任免制度和程序,由医院集体会议研究决定;(2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轮岗必须坚持量才适用,效能优先,择优上岗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3关键岗位人员轮岗由所属科室提出申请意见,并报医院主管部门或领导,最后由医院研究决定。4发现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及时整改、调查处理。5轮岗交流人员按要求做好交接工作,党办或人事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1.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2.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3.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4.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5.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6.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7.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8.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9.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