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 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管好用活农村集体“三资”,提高管理的民主化程度,增强资产运营能力,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目标任务
一是通过制定实施《寻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集体“三资”的范围及权属,明确“三资”管理的主体,理清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三资”管理工作。
二是通过制定实施《寻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三资”管理的程序,经营管理方式及收益分配,提高管理的民主化程度,增强资产运营能力,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是通过制定实施《寻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强化监督举措,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三、 主要内容
《寻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管理范围与权属、经营与管理、收益分配、审计监督、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五十七条。
(一)总则。办法第一条至第六条,说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权属。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三资”管理的主体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三)管理范围与权属。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范围、经营管理主体、禁止事项、权属争议的解决及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四)经营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式、经营管理程序、资产评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管理制度及检查监督。
(五)收益分配。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原则、收益分配的内容和程序、收益分配顺序及监督。
(六)审计监督。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监督的机构、范围及审计监督的实施。
(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侵害集体“三资”行为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八)附则。办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乡镇(街道)职权、办法解释主体及施行日期。
四、 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涉及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三资”管理相关单位。
五、 办法施行
《寻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4月18日施行,各乡镇(街道)、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管理好集体“三资”。因“三资”管理涉及面广、“三资”数量庞大、资产类型不一,办法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本区域内集体“三资”管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