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编号:530709031004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九条婴 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责任事项:1. 申请与受理: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2. 审查与决定:申请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准予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部门投诉:治安大队部门电话:0871-626571602.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电话:0871-626570093.信函投诉:寻甸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寻甸县凤凰路新公安局 邮编655200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治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