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xd.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55419-202411-924118 主题分类: 专项经费信息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13 09:29
名 称: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试行)
文号: 关键字: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13 09:29
字号:[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试行)》,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云南省财政厅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21140号)、《昆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农〔202240号)、云南省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410号)进行编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发展和改革局                     宗教事务局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96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4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过渡期内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昆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农〔2022〕40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我县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根据上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自2024年度寻甸县不再将衔接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管理

第四条 保证财政衔接资金投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寻甸县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县级财力情况,每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衔接资金确保财政衔接资金投入力度总体

第五条 衔接资金的安排。按照当年的目标任务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主要安排用于类监测对象的各项补助,确保过期的政策稳定;上级财政衔接资金的安排,根据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总体安排和部署,择优从项目库中选定项目、完善相关审核程序后,再进行资金安排。

第六条 衔接资金管理衔接资金管理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制定各项目补助标准,督促推进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全面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县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资金额度和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好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拨付

第七条 上级分配的衔接资金由上级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任务进行分配,采取因素法进行测算。按照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小额信贷贴息发放量、巩固脱贫成效、绩效考核结果及政策性考量等因素,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进行综合平衡后,再进行资金下达

县级分配的衔接资金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任务的工作需要,提出与之相对应的预算草案报县财政局备案汇总。县级预算草案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和批准,待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进行下达。

第八条 上级衔接资金的下达。县财政局收到市级衔接资金下达文件,及时对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要求,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从项目库择优提取项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县政府审批。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县政府批复后,牵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文件,做到资金文件与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此项工作需在15个工作日完成。县财政局自资金文件出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达。项目实施部门在收到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项目手续,启动项目实施。原则上县级需在收到市级衔接资金下达文件平台资金到位由于二者到位时间不一致,以后者到位时间为准),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第九条 县级衔接资金的下达县级衔接资金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预算后二十日内,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当年分配建议方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县财政局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预算后六十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程序将预算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

第四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十条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帮扶对象”)

()用范围

1.落实纳入防返贫预警的监测帮扶对象预防性措施、帮扶救助措施和事后监测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项目、小额信用贷款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雨露计划补助、稳岗就业补贴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不得安排和使用上级财政衔接资金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安置区配套产业发展,支持实施产业园区配套、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小微型安置区发展特色种养业、农林畜产品加工业等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城镇大中型安置区提升、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设立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含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各级补助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对进城集中安置的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脱贫户的物管费和水电费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户和预警监测户劳动力稳定就业,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可从省级衔接资金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省内跨州()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可从省级衔接资金安排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返乡在乡脱户和预警监测户劳动力可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 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产业发展和就业增收。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具体条件由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工作要求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对监测帮扶对象的筛查和识别认定工作, 开展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实际,参照市级每年年初动态确定全市监测底线,合理确定本县监测范围,实事求是确定监测对象规模。

第十一条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一)寻甸县属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县,扶持对象重点:一是支持乡镇、村、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点扶持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安排不超过50%地到县市级衔接资金,支持脱贫村以外的其他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用范围

1.培育和壮大地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主要项目包括育种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绿色食品牌”打造、“一县一业”、“一乡一品”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优质产业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休闲农业发展、乡村旅游打造、生产奖补激励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借助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机制、832扶贫农产品销售平台以及各乡镇(街道)农产品销售平台解决“销售难”,主要包括农副产品批发零售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水利和电力设施, 农业生产大棚,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及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等。

2.推动龙头企业和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脱贫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中化销售,鼓励招商引资助力、龙头企业扶持带动和村级合作组织抱团发展。以带动奖补模式扶持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带动示范作用的企业以联结发展合作模式支持有发展前景、有能人带动、有责任担当的新兴企业发展;以无偿补助模式发展壮大相对薄弱的脱贫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社。衔接资金支持特色产业发展模式可继续参照《昆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特色产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昆开办发〔2019〕27号)执行。

3.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主要包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

4.补齐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人口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等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必要的电、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5.可安排省、市级衔接资金支持村庄公共基础照明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及无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可安排省、市级衔接资金支持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消防等配套设施及因住房维修基金不到位导致的必要房屋修缮。对“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含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县级可统筹不超过5%到县省、市级衔接资金用于“十三五”时期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特色民居修缮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必要的村容村貌整治等。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三)工作要求

加大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投入占比,市级到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产业项目资金投入占比。县级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要突出重点,兼顾脱贫人口、动态监测帮扶对象和其他农村人口,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可统筹安排不超过50%地到县市级衔接资金,支持脱贫村以外的其他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委、政府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上述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举各类支出内容,可结合实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县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杜绝形象工程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及垫支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须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做到数据真实,效益明显,档案管理规范;需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项目管理单位,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养老保险、医保、低保、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卫生、教育、文化,养老服务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项目库建设与管理,要严格落实“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项目入库程序,建立县乡联动机制,特别是乡镇(街道)要强化“乡审核”国土、规划、林业、水务、农业、环保等)的相关业务人员参与审核,对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特别是对项目的用地、环保等政策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能落地、可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县审定”。提前谋划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统筹制定一套以监测对象为立项依据,以规划项目为措施支撑,以有效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以财政衔接资金为保障的项目实施方案,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管理实际需要,从下达到县的级衔接资金中,按照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1%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管理。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 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及资金项目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严禁将项目管理费用于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各项支出。

第十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全面实施公告公示制度。依托财政资金管理系统和全国监测信息系统,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九条 加强扶贫资产建后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管理权限,明确项目产权归属,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资产等类别进行确权登记、过户移交、建立资产台账。经营性资产要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的权利和务,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和方案。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对应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和管护经费,确保扶贫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降低衔接资金结转结余率。厘清支出进度缓慢、形成结转结余责任边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慢形成衔接资金结转结余,因县级政府项目审批滞后导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申报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项目挂接不及时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报账不及时导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责任;因未及时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工作职责,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按要求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相悖的,以上级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