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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410-910869 主题分类: 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18 14:41
名 称: 寻甸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文件及常见疑问解答
文号: 关键字:

寻甸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文件及常见疑问解答

发布时间:2024-10-1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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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作用,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切实加强农业水价改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寻甸实际,制定《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水价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有偿提供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于灌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畜牧水产养殖的用水价格。

第三条 坚持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利工程供水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以水养水”的水利工程管护良性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寻甸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用水价格。

第五条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工程良性运行因素,农业水价实行分类定价、分步实施。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坝区中型灌区骨干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逐年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山区、半山区主要以小型灌区和“五小水利”工程为主推进山区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重点按照“分类定价、基本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兼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成本的方法,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水价。  


  第二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

第六条 县水务局是全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水费收取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农业水费收取工作。

第七条 农业水费一律以货币方式收取。未实行精准计量的区域按亩收费,按实际面积核算。农业水费计收标准详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附件中未列作物、牲畜、家禽等的水费按《云南省用水定额》(云水发〔2019〕122号)和本细则规定的水价标准计收。

第八条 种植面积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每年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会同辖区内各村(社区)或用水合作组织科学、全面核定当年辖区内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应收水费等信息,并报县水务局审核,作为当年征收水费依据。  

第九条 农业水费当年结算,每年12月底前缴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逐级收取,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收取,由县水务局集中缴入国库。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第三方收取农业水费时应使用规范票据,建立辖区内的耕地台账、种植结构台账、用水台账、水费收支台账等。

第十一条 逐步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及具备精准计量条件下,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中各类作物净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含)的以上部分加价200%。对定额内用水节约水量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措施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利用辖区公开栏、互联网等平台或媒介公示当年耕地数量、种植结构、用水情况、水费收支情况等,每年年底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三章  农业水费缴纳主体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范围内提、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农业用水单位,均应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农业水费:  

(一)由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

(二)在水库及其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渠道)上、两岸堤防之间引水和提水的;

(三)取用地下水和其他形式用水的。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按期交付水费,不得拖延。逾期未交,经催告后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水户毁坏、拆除、盗窃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若有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由水务行政执法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缴纳农业水费的,可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缓收(受灾)、减收(成灾)或免收(重灾)农业水费。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水费收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用水合作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不予安排解决水利工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等所需费用。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农业水费主要用于弥补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不足部分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第十九条 农业水费使用范围:

(一)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沟渠清淤除障、防渗防汛工料补助、抽水电费;

(二)水利工程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

(三)宣传、培训等业务费用;

(四)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五)购买合理的办公用品,管理场所的必要维护;

(六)水文监测计量等设施和系统(信息化)的运行维护、完善改造等。

(七)其他因水利工程管护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收取的水费统一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水费。水费可逐年结转使用,但不得用于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对各级农业水费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用水具备精准计量的区域必须实行精准计量、按方收费,建立和完善初始水权分配和定额管理、合理的水价形成、节水奖励与约束等体制机制。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供需双方实行协商定价。  

第二十三条 农业供水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成本监审或调查,适时按规定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名词释义:

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包括工程运行维护费(含大修费)、动力费、人员经费、水源水费等。

全成本水价:包括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和固定资产。


附件: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序号

作物名称

净用水定额m³/(亩.年)

2023—2025年

2026—2028

2029—2031年

2032年以后

用水单价(元/m³)

执行价格(元/亩.年)

用水单价(元/m³)

执行价格(元/亩.年)

用水单价(元/m³)

执行价格(元/亩.年)

用水单价(元/m³)

执行价格(元/亩.年)

粮食作物

1

水稻

360

0.10

36

0.15

54

0.2

72

0.25

90

2

玉米

120

0.10

12

0.15

18

0.2

24

0.25

30

3

小麦

182

0.10

18

0.15

27

0.2

36

0.25

46

4

蚕豆

165

0.10

17

0.15

25

0.2

33

0.25

41

5

大豆

82

0.10

8

0.15

12

0.2

16

0.25

20

经济作物

1

烤烟

105

0.15

16

0.20

21

0.25

26

0.3

32

2

薯类

47

0.15

7

0.20

9

0.25

12

0.3

14

3

蔬菜(瓜果类)

217

0.15

33

0.20

43

0.25

54

0.3

65

4

蔬菜(茎叶类)

565

0.15

85

0.20

113

0.25

141

0.3

170

5

露天花卉

302

0.15

45

0.20

60

0.25

76

0.3

91

6  

大棚花卉

745

0.15

112

0.20

149

0.25

186

0.3

224

6

果类(木本类)

57

0.15

9

0.20

11

0.25

14

0.3

17

7

果类(草本类)

92

0.15

14

0.20

18

0.25

23

0.3

28

水产养殖

1

池塘水产

3375

0.15

506

0.20

675

0.25

844

0.3

1013

养殖业

序号

养殖种类

净用水定额m³/(头、只.年)

2023—2025年

2026—2028

2029—2031年

2032年以后

用水单价(元/m³)

执行价格(元/头、只.年)

用水单价(元/m³)

执行价格(元/头、只.年)

用水单价(元/m³)

执行价格(元/头、只.年)

用水单价(元/m³)

执行价格(元/头、只.年)

1

33

0.15

5

0.20

7

0.25

8

0.3

10

2

11

0.15

2

0.20

2

0.25

3

0.3

3

3

0.4

0.15

0.06

0.20

0.08

0.25

0.1

0.3

0.12












说明:1.净用水定额采用《云南省用水定额》(云水发〔2019〕122号)中规定的中间值。2.执行价格为净用水定额与用水单价的乘积,四舍五入后取整数。3.畜、禽为规模化(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只;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畜禽养殖场应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若其用水来源于其他供水工程或自来水厂,则由相应的供水管理单位按其标准收取水费,不再按本标准重复收费。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常见疑问解答


问题 1 : 天上掉下来的水为什么要收费?

答 : 一是水法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 水单位缴纳水费;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 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二是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国 家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了水库、渠 道、河闸等水利工程,改变了水的时空分布。 同时,这些水利工程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开展定 期或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如管理人员工资、电 费、维修费、清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这些都要耗费大量的资金。而国家财力有限,无法通过财政拨付的形式足额保障水利工程的运行,只能适当进行补助,所以收取水费就是 为了解决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经费不足,保障 工程能有效、及时得到管理和维护,持续发挥 好水利工程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

问题 2 : 为什么农业税取消多年,但农业水费却不能取消?

答 : 农民觉得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大, 不但免除了农业税,而且还对种粮进行直 接补贴以及粮种补贴、农机补贴等,那么农业 水费也应该免除。几千年来,农业一直是我们 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到了现代社会,工商业 取代农业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农业税在全国 税收中的占比已经很小了,取消并不会对国家 运行造成大的影响。

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属于农业生产的基本成 本支出,计收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是国家政策规 定的合理收费项目。供水管理单位为了向用户 提供用水,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 程设施,改变了水的时空分布与分配 ; 在建造过程中,消耗了人力、物力、财力: 在运行过 程中,要对工程进行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支 付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应通过 水利工程有偿供水来补偿,保证供水生产持续进行。所以,水利工程供水是商品水,水费是农民必须支付的生产费用,农业水费不受农业 税取消政策的影响,将继续严格执行。

问题 3 : 寻甸县农业水价总体水平如何?

答 : 根据2022年农业供水成本核算  的结果,寻甸目前的农灌用水运行成本水价是0.131元/m3,全成本水价为0.209元/m3。水价改革要求将农业水价逐步调整至运行成本水价水平,结合嵩明县实际情况,计划自 2023 年起,用九年的时间分三步走逐步将农业水价调整至 2022年的运行成本水价水平。2023年至2025年,我县粮食作物农业水价执行0.1元/m3,经济作物农业水价执行0.15元/m3的标准。

问题 4 : 水价改革后收费面积如何调整?

答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 种植面积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每年10 月底前各乡镇( 街道) 会同辖区内各 村(居)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科学、全面核定当 年辖区内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应收水费 等信息,并报县水务局备案,作为当年征收水费依据。农业水费收费系统中已录人基础数据,各村(居)委会在填报收费信息时,若需调减收费面积,直接在系统中进行调减申报,注明调减原因,上传相关合法依据后报各镇( 街 道)审定后即可调减收费面积。同理,也可在系统中增加收费面积。总之,农业水费收费面积实行一年一调整的动态管理。


问题 5 : 在收取农业水费时为什么要区分坝区和山区?

答 : 主要原因是坝区和山区的水利化程度不同,享有的水资源量不同,用水方便程度不同等。坝区的水利化程度高于山区,拥有的水资源量也比山区丰富,用水方便程度也高于山区,所以在制定农业水费收费标准时,必须区分对待。未能精准计量、按方收费的坝区,农业水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按亩进行收费; 已精准计量、按方收费的坝区的水价标准由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协商确定,不受《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内标准的约束;山区的农业水价由各村(居) 委会与农户协商确定。

问题 6 : 山区和坝区如何区分?

答 :寻甸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坝区和山区有明确的坐标界定。坝区是指海拔2500米以下、地形坡度小于8度、连片程度在1平方公里以 上的区域。农业水费收费系统中已将全县各个 土地的地块区分出坝区和山区的属性,系统已自动锁定,在填报系统时无法更改,若地块属性经核实确实有误,需所在村(居) 委会出具相关说明材料,经乡镇( 街道) 核实后报水务部门调整。

问题 7 : 山区的农业水费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 : 山区重点是按照" 分类定价、基本合 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兼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成本的方法,采取以村( 居) 委会为单位协商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水价,各个村(居)委会之间可以实行不同的标准。分类主要是区分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经济作物的水价可高于粮食作物。

问题 8 : 可否减免粮食作物的农业水费, 以支持粮食作物种植?

答 : 目前国家、省、市尚无减免粮食作物 农业水费的政策依据,农业水价改革的各级文件均要求粮食作物执行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且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工作中有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专项内容,要求农业水价调整到不低于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中,粮食作物的收费单价已低于经济作物,以支持粮食作物种植和产业结构调整。收取的农业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只有水利工程管好、运行好了,才能为粮食作物种植、生产提供坚实的用水基础,才能有效保障粮食安全。

问题 9 : 农户自家养的猪、鸡、鸭、鹅等也要交农业水费?

答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中关于养殖业收费标准是针对规模化养殖的,农户自家的未成规模的养殖不在收费范围内,且其用水来源一般为自来水厂或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费已由相应的供水管理单位收取,农业水费方面就不再重复收取。规模化养殖业用水由自来水厂或农村饮水供水工程供水的,其水费同样交由相应的供水管理单位 ,同样无需交纳农业水费。规模化养殖业未使用自来水厂或农村饮水供水工程供水,直接从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取水用水时则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收费。

问题 10 : 农业水费的交费截止时间是什么 时候?

答 : 农业水费实行当年结算,每年 12 月 31 日前交清 " 逾期不交的,未交部分每月加收 5%的滞纳金 ",每年10月底前,各村委会( 社区)通过寻甸县农业水价改革综合信息系统上报收费信息并经镇(街道)审定后即可开始缴纳当年水费,用水户可在每年10月至12月期间 登录“寻甸灌区"微信公众号查询。缴纳当年农业水费。

问题 11 : 由于财税体制改革,财政部门目 前已无法提供农业水费收费票据,农业水费收费票据如何解决?

答 : 财税体制改革后,财政部门确实无法提供农业水费收费票据,相应的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提供。各水管单位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到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领取发票。农业水费在免税范围内,不用交税。

问题 12 : 干旱时节需要用水的时候河道 (渠道)里却没有水,为什么还要交水费?

答 : 综合考虑到用水户的水费承受能力和寻甸县供水实际情况,《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中采用的用水定额为《 云南省用水定额》(云水发〔2019〕22 号) 中寻甸县所处区域的净用水量下限,是各类作(动)物年度用水的最小值(大棚种植按一年最多种3茬的用水量考虑),渠道的输水损失水量由政府承担,未纳人农户用水量计算。即使在干旱时节河道无法供水,但是农户年度实际用水量其实已经超过收费标准中的用水量。

干旱季节,水利工程主要以保障人饮用水为主,在无富余水量的情况下是不会向河道(渠道)排放农灌用水的。同时,寻甸的河道属灌排两用的河道,汛期时用于排洪,平时则用于灌溉,农户所缴纳的农业水费除补偿水利工程供水的部分成本外,还用于河道的清淤除障、维修养护等,以确保河道排涝畅通,避免农田在汛期时因河道排洪不畅被洪水淹没造成经济损失。

若是计量按方水费,则是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水费,即用多少交多少,主要适用于管道供水的情况。干旱时节如果管道没有供水则不会计量,也就不存在交费的情况。

问题 13 : 2023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先行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面积中实行,是不是其他面积就不用推行了?

答 : 寻甸是农业大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为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推进该项工作,并明确2023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先行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面积中实行,稳步在全县农业生产面积中全面推开。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农业水费,其他面积也要跟进缴纳,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各项措施,力争早日实现“农业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以水养水,自觉缴纳农业水费,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