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xd.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55419-202501-950351 主题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1-06 09:23
名 称: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寻政办发〔2025〕1号 关键字: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6 09:23
字号:[ ]

金所街道办事处,先锋镇、六哨乡、甸沙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6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51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工作机制

1.5 适用范围

1.6 应急体系

1.7 事件分级

1.7.1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分级

1.7.2 水环境突发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 监测、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范

3.2.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3.2.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3.2.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3.2.4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3.3 应急准备

3.3.1 建立应急处置队伍

3.3.2 加强培训

3.3.3 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制度

3.3.4 加强宣传教育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3.4.2 预警信息发布

3.5 预警处置

3.5.1 预警行动

3.5.2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6 信息报告

3.6.1 报告主体

3.6.2 报告程序和时限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3.1 一般(级)水环境突发事件

4.3.2 较大(级)水环境突发事件

4.3.3 重大(级)、特别重大水环境突发事件

4.4 应急处置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4.4.2 转移安置人员

4.4.3 医学救援

4.4.4 应急监测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4.7 维护社会稳定

4.5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准备

6.1.1 值守准备

6.1.2 健全联动机制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水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助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结合我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筹安排,部门联动;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有效控制;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强化能力,充分准备;政企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1.4 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原则,对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内一般及以上水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发生在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外,但对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可能造成影响的水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也适用本预案。

1.6 应急体系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寻甸县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寻甸县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时应与寻甸县其他专项、部门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相衔接。

1.7 事件分级

1.7.1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分级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为昆明市集中饮用水源区,具有特殊性结合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为能及时有效研判事件和快速处置事件,本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毒性、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和污染物是否进入水体,将水源保护区内水库及河道水环境突发事件分为级。

1)危险化学品毒性划分

危险化学品毒性划分为:剧毒、中等毒性、低毒和微毒四类。

2)水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划分

水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按照《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规定的清水海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划定。

3)突发污染事件分级

根据上述条件,对清水海水库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级进行补充,具体见表1

1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级表

发生地点

化学品毒性

是否进入水体

事故等级

水源保护区

剧毒、高毒

中等毒性

低毒

微毒

1.7.2 水环境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重大环境事件(级)、较大环境事件(级)和一般环境事件(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因水环境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水环境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水环境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水环境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寻甸管辖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Ⅳ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设立寻甸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

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长兼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应急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政府办公室、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局、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融媒体中心、消防救援局,金所街道、先锋镇、六哨乡、甸沙乡以及昆明清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组成并可视具体情况增加。

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制定《寻甸回族彝族自治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协调清水海水源保护区一般及以上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传达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完成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 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

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临时抽调指挥部成员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工作组和个人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应急救援组、专家咨询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治安、交通组,应急保障组、应急资金保障组、信息发布组。

各应急工作组在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时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2.1.1 应急救援组

应急救援组组长由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公安局、水务局应急局、卫生健康局组成。

主要职责:在水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抢险队伍,救援、疏散水源保护区和水环境受污染事故伤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整个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及时向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专家咨询监测组

专家咨询监测组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环境监测、环境生态、卫生医学、环境医学、化学工程、市政工程、气象、水利等多学科专家组成,向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专家信息库意见和建议。

主要职责:协助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水环境突发事件污染现场监测工作,负责对事发地周边进行监测,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对污染程度进行预判;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价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对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2.1.3 应急处置组

应急处置组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清水海保护区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应急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局及相关乡镇(街道组成。

主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清理事故现场;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对水环境突发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和处置信息;结合职能职责开展现场其他涉及事项处置工作

2.1.4 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

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组长由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人员进行水质监测;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和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2.1.5 治安、交通组

治安、交通组组长由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交通运输局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在水环境突发事件现场设立警戒线,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2.1.6 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组长由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以及寻甸供电局、中国电信昆明寻甸分公司、中国移动寻甸分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筹集和发放救援救灾物资等工作,做好污染区域的通讯联络、电力保障等工作,保障通讯、送电畅通。

2.1.7 应急资金保障组

应急资金保障组组长由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水环境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资金和救援资金保障,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因水环境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或其他领域救助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等保障

2.1.8 信息发布组

信息发布组组长由委宣传部分管宣传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 监测、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水环境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水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水环境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报告。

3.2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范

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应掌握水源保护区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提出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议。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应联动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排查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风险,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3.2.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责令固定源单位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

固定源单位应对生产工艺、厂区储运、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收集、处理、排放等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情况逐一排查。

2)完善应急防控措施

固定源单位根据隐患排查情况,结合对水源保护区的影响程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池等应急收集设施,在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由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导致泄漏行为时,保障污染物和泄漏物质集中收集,防止排向外环境;应急池不能满足特殊情况应急需要时,可在厂界采取拦截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物质以及消防水等排向外环境。管线所属企业应严格立体交叉跨度和泄漏防范措施,保障标示牌明晰、准确。

3)编制和完善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固定源单位根据预案的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避免或减少对水源保护区的影响。

4)组织风险源调查工作,将固定源建档立案,一源一档,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重点监控对水源保护区影响较大的重污染行业和重金属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定期检查指导固定源的风险防范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3.2.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公安、交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流动源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将可能导致水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可能导致水环境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1)流动源风险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通过公路运输有可能影响水源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运输路线,河流水系情况,周边地理特征,沿线污染防控措施情况,沿线雨排水管网情况,市政设施情况,运输物质的处置技术,附近物资储备等情况。

2)风险防范措施

相关部门应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等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等设施。相关部门应责令流动源单位落实专业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应急培训,运输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运输路线和时段要求,严禁非法倾倒。

3.2.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面源污染是水源保护区水体富营养化以致发生水华现象的重要诱因。农业主管部门应针对面源污染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在水质恶化后,各有关部门能迅速采取打捞、拦截、调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供水企业需完善必要的应急设施,强化自来水处理,提高处理高含藻水的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藻类监测和分析能力,建立水华预测预警机制。各应急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面源的风险防范工作。重点强化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置,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比例;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业规模,提高畜禽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分析地形、植被、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水源保护区的生态流量。

3.2.4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水务局对连接水体特征进行全面分析,提出针对性风险管理措施。涉及跨界的,相关流域管理部门组织,通过流域规划、跨界联动机制等方式解决。

1)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了解连接水体特征。在环境风险源调查基础上,水务局应了解连接水体的水文特征,掌握相关河湖库的闸坝等水利工程建设情况,以及不同季节水利调度实施等情况。

进行水质调查。水务局应整合连接水体的基础信息,开展水质调查工作,掌握相关水体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季节变化情况,识别连接水体风险防范关键环节。

2)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在对连接水体环境信息调查基础上,水务局提出环境风险防范的建议。

设立预警断面。根据需要,选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集镇总排口、排污单位污水(雨水、清净下水)排污口、经常发生翻车事故的路、桥和危化品运输路线下游沟、渠、支流等临近断面、两条支流汇合断面以及水源保护区直接连接水体设立预警断面;在常规人工监测、重点流域自动监控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特征、污染物类型适当增加预警指标,可采用生物综合毒性预警手段实现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时监控。

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优化连接水体尤其是水源保护区直接连接水体供水排水格局,布设防风险措施。在沟渠较缓、水源保护区上游、水源保护区等地域设置突发事件缓冲区,利用现有水利工程,或通过建设节制闸、拦污坝、调水沟渠、导流渠、蓄污湿地等工程措施,实现拦截、导流、调水、降污功能;在跨水系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经常发生翻车事故的路、桥,可采取改道、迁移等措施。

编制防控方案。结合河湖库的水利工程、风险防控工程、闸坝的启用关停等情况对连接水体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估,编制合理的污染防控方案。当事故污水进入连接水体后,通过采取防控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3)取供水安全保障

取水安全保障。通过迁移取水口,实施污染物消减工程措施,完善调水、补水、停水方案,强化在线监控,增加应急监测指标等方式,提高取水安全保障能力。

供水安全保障。供水单位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管理等措施,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在污染能够通过供水企业治理达标的情况下,尽量不停止供水;或通过管道管理只停止饮用水供应,尽量减少对居民其他用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

3.3 应急准备

3.3.1 建立应急处置队伍

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进行演练。

3.3.2 加强培训

建立健全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担负有处置水环境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及工作组人员进行培训。

3.3.3 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3.3.4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水环境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水环境突发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水环境突发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水环境突发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水环境突发事件的。

3.4.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水环境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和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寻甸县信息发布由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区。

3.5 预警处置

3.5.1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水环境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环境监管。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针对水环境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5.2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发布水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3.6 信息报告

3.6.1 报告主体

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居委会。

3.6.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发现或者得知水环境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水环境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级有关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一般、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环境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上报时限要求如下:

级(特别重大)和级(重大)水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级相关部门应立即电话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45分钟,由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报20分钟内电话报告委、政府,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1小时。

级(较大)水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级相关部门应立即电话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接报后30分钟内书面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接报后45分钟,由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报20分钟内电话报告委、政府,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1小时。

级(一般)水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级相关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书面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接报后45分钟,由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报20分钟内电话报告委、政府,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1小时。

1)报告分类。水环境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与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初报内容可根据《昆明市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规范》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掌握的信息进行报送。

续报主要内容:水环境突发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终报主要内容: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2)事件通报。水环境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水环境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事发地政府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4.3 响应分级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时,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进行响应。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1 一般(级)水环境突发事件

发生一般(级)水环境突发事件时,由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并向上级报送信息,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向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经确定后启动并实施《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集结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对本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协调调动。

3)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对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持。

5)当现场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避免事件恶化,并及时上报。

6)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的工作。

4.3.2 较大(级)水环境突发事件

发生较大(级)水环境突发事件时,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市级预案,发布黄色预警公告。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协同配合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4.3.3 重大(级)、特别重大水环境突发事件

发生重大(级)、特别重大水环境突发事件时,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省级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省级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启动省级预案,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公告。特别重大(级)事故发生,情况紧急时,应及时上报国家生态环境部。市级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协助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事故处置。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4 应急处置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水环境突发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综合考虑水环境突发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组织专家对水环境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范围内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水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信息、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水环境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必要时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水环境突发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水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响;对事故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开展广泛动员和捐赠活动,督促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5.4 总结评估

水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汲取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准备

6.1.1 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

6.1.2 健全联动机制

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人民政府协调资金保障。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水环境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6.4 队伍保障

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6.5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6 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有关部门要将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应急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环境突发事件。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水环境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水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水环境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水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水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水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更新。

8.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关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