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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504-980233 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4-08 09:26
名 称: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寻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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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寻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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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寻甸城投集团

《寻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48


寻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云建保2017119号)等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方案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

发改、财政、然资源、民政、统计、人社、公安、城管、税务、市场监管、卫健、公积金、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数据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提高管理运营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租房保障效益,提高群众满意度,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的条件,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为有效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闲置1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含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可面向社会出租,租金高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但略低于市场价,由属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维护。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规划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规划选址及用地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户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价格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选址,应当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规划设计按照节约集约、节能环保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及其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调剂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四)其他来源。

第十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15%左右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建设以一居室或者两居室的小户型为主,应当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建设。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实施建设、持有产权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接受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原则上以户主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主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需同时满足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条件,方可申请1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不可重复申请

(一)户籍条件。属寻甸户籍的,主申请人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男年满60周岁以下、女年满50周岁以下的进城务工人员,持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案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及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可不限户籍性质,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非寻甸户籍的,主申请人须持有寻甸县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案的劳动合同花名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方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不含廉租住房)。

(二)收入条件。主申请人家庭财产限额低于10万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64.4元(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的,可申报廉租住房。主申请人家庭财产限额低于10万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980元(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的,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按省市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三)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项目,未享受过房改房政策、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未租赁县域内的保障性住房,在县域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可申报廉租住房;在满足上述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在县域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四)财产条件。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立合作社、开办公司(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的;拥有车辆,且购车价格低于10万元的,方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纳证明、住房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寻甸县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2、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3、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4、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5、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十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所需材料清单如下

填写规范完整的《昆明市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新生儿未落户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非寻甸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提供离婚证明复印件;丧偶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工作和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国有企业改制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未成年人无需提供

不动产产权查询证明原件和商品住房购买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所分别出具,农转城申请人(含家庭成员)增加提供《房地产权查询表》;

车辆查询证明原件。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有车辆的,提交购车发票行驶复印件;

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原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积金缴纳查询证明原件。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优先保障对象证明复印件。依据本人家庭情况提供优先保障对象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且年满18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残疾人(含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或重点优抚对象、企业特困职工、全国英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县级以上见义勇为、散居困难归侨侨眷、符合规定的其他对象。

居住情况证明。申请人申报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出租人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出租房屋照片);借住房屋的,提供借住证明原件产权证明、借房人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借住房屋照片)

十一劳动合同复印件(需经人社局备案)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案的劳动合同花名册,由本人提供。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所需的准予条件、限制条件、其他条件及资料同申报廉租住房。

二十 受理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程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受理工作。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的材料。

(二)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情况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资格等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复审结果反馈至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进入住房保障轮候,审核未通过的,按照反馈信息由乡镇(街道)在30日内重新审核或通知申请人补报材料,逾期退回申请材料。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数大于房源数的,原则上实行摇号配租制度;申请家庭数小于房源数的实行常态化分配。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配租资格保留1年,1年后需重新审核

(一)轮候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含个人进入住房保障轮候轮候期间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在等候配租期间,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请;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等候配租;不符合条件的退出。

(二)摇号及配租。轮候家庭原则上实行摇号配租具体方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轮候年度先后、服从分配的原则进行摇号配租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寻甸工作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他优先保障对象等优先配租在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安排第一轮选房配租,配租面积和户型原则上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适应。申请人为1人的,原则上只能申请一室户型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可以选择二室及以下户型住房。

摇号结束后对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由于申请人联系方式变更等能获得配租确认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三)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建的商业用房应优先向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家庭出租,出租程序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职工,经企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配租,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 摇号或选房结束后申请人凭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签订。申请人凭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则上11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202511日起,除申请人主动要求提供纸质合同外,寻甸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合同均为电子合同,不再提供纸质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合同期满,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需要续租的,合同顺延;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调整租金

(二)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市场租金为基础,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发改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发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地方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住价格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寻甸县目前执行的租金标准为:县城片区廉租住房0.8/每月·每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4.0/每月·每平方米,市场价6.0/每月·每平方米;倘甸片区统一为2.0/每月·每平方米,市场价4.0/每月·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人均使用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补贴,每平方米每月5元。发放租赁补贴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并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原则上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足。

(三)租金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管理等。建设资金及租金收入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管理等。202511日起,寻甸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取工作,由申请人通过寻甸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综合管理平台-H5线上完成缴费。

(四)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由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费用。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承租人行动不便、房屋质量问题等客观原因,承租人可向项目产权(运营)单位申请调换空置住房,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同意调换的重新签订合同同意的不予调换;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换房。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6个月前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  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产权(运营)单位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并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累计达到3个月的,产权(运营)单位可要求承租人及时缴纳所欠租金。经催缴仍未缴纳的,产权(运营)单位可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所欠租金和结清相关费用。未结清相关费用退租的承租家庭,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第二十 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婚姻、生育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变动,需要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家庭人口发生变动之日起3个月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未如实申报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三十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对应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腾退,搬迁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腾退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并搬迁腾退届满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因收入、住房面积、财产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或因子女就学、家属看病、工作所需等客观因素影响需要继续租住的,且在不影响正常申请人实物配租的前提下,搬迁腾退期满,可允许其继续承租,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重新签订合同;因违法、违规或者欠缴租金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搬迁腾退期满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行政协议执行非诉流程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诉讼或非诉流程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步将已落户口迁出

承租人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物品处置人,承租人死亡、下落不明或失联满两年且无其他共同承租人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或项目产权(运营)单位应当通知指定物品处置人,处理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内的物品。物品处置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配合处理或联系不上物品处置人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或项目产权(运营)单位可在公证机构见证下收回房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为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云建保2017119号)《昆明市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规定购买服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地点、户型、面积、租金,以及申请、轮候、配租和退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三十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由具有处罚权的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三十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警告,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承租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由具有处罚权的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摇号资格,取消其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具有处罚权的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未如实申报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租赁等经纪业务,不得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等经纪信息。对涉及的违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四十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涉及的文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或项目产权(运营)单位,按照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填写的送达地址,采取邮寄送达,申请人电话号码或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未主动申请变更的,已填写的送达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承租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在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张贴公告、寻甸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公告等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四十 未通过公开招租的直管公房住宅的申请、审核、配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  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方案20255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寻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寻解住办2023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