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昆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寻甸县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四条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五)校园食品安全事件
校园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根据《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件亮牌督办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其调查处置实行提级管理。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且发生死亡病例的,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或伤害人数50人以下出现死亡病例的,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事故定级按照《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职责
1. 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 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对定性为一般(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县委宣传部:指导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配合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 县委网信办:负责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5.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6.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7.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环节、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8.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及校内食品经营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9.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0.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养老院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保障。
12. 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属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13.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4.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禽畜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
15. 县水务局:负责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水源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6.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7.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答。
18.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有关产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商标侵权和广告违法的调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辖区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19. 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在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职能部门,或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1个牵头的县级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纪委县监委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职能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直接或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
4. 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5. 检测评估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6. 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 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协调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 专家组: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和实际,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第七条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药品检验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等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八条 监测预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报告体系,加强地区间、部门间信息沟通交流,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第九条 事故报告
1. 事故信息来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通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继续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3)经初步核实,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经初步核实,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5)经初步核实,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获知信息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进展情况应当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对符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紧急信息,事发地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县委、县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上报省、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6)经初步核实,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获知信息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进展情况应当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对符合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紧急信息,事发地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县委、县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上报省、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条 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 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 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 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县级应急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初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将事故基本情况通报至县应急管理局,达到一般(Ⅳ)以上事故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1. 初步核实为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国家、省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前,先启动Ⅲ级响应;国家、省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家、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核定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 核定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在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措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 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要保护好现场。
2. 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 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科工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科工信、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应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诊治,及时停止学校食堂或相关食品供应活动,并保护好现场,等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样,配合有关部门封存导致或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材料、工具、设施设备、食品留样。学校要立即将情况上报县教育体育局,县教育体育局发现或接到有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至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7. 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诊治,并立即上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或接到有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协助开展救治、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等工作。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至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8. 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属地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调涉外部门做好有关通报工作。
第十四条 检测分析评估。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危害因素的消除和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事故发生现场及受污染食品的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五条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4)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5)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第十六条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将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善后处置
1.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2.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3. 教育体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包括学生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方法和加热温度、时间等。并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和家长公开事故相关信息,避免谣言传播,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稳定师生和家长情绪,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4. 村(社区)、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准确地向村(居)民公开事故相关信息,避免谣言传播,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5.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7.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九条 奖惩
1. 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总结。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完成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 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 大型经营性餐厅、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型超市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场监管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演习演练。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预案制定与修订。随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第二十四条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寻食安办〔2017〕2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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