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寻甸县目前有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2017年修订印发,2022年市政府印发《昆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昆政办〔2022〕71号),我县未进行修订。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对《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二、 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昆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 重要意义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四、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寻甸县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六、 主要内容
预案共分为七个部分,包含总则、事故分级、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与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附则。通过各个环节的流程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高效处置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七、 修订完善内容
(一)按照精简机构设置,未设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及办公室,相关职能职责由县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承担。
(二)增加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校园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根据《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件亮牌督办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其调查处置实行提级管理。事故定级按照《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三)规范事故报告时限。进一步规范明确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报告时限。
(四)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对学校和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何处置做出细化,更有指导性。
(五)细化善后处置情况。明确村(社区)、乡镇(街道)、学校等责任主体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如何配合调查处理以及善后。
(六)完善了各责任单位协作分工。增加了县委网信办的分工,修改完善了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