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妥善化解寻甸产业园区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政务服务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局、寻甸产业园区:
《妥善化解寻甸产业园区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妥善化解寻甸产业园区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集中整治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53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昆办发〔2023〕1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23〕4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清理和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昆不动产化遗办〔2021〕1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寻甸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信守政府承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及指导思想,强调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法治建设等措施,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和全县经济繁荣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通过实施一系列具体政策和措施,加快清理和化解园区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企业申请,逐步推进。按照“平等自愿、应办尽办、先立后破”的处置原则,充分尊重企业办证意愿,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已取得的行政审批资料,全面梳理问题,分类整理建档,设立统一台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确保成熟一个完善一个,逐步统筹推进。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对存在特殊问题的项目,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最大程度解决企业办证问题。避免大包大揽,谨防解决老问题催生新问题。
(二)借鉴经验,合规推进。参考学习昆明市西山区和晋宁区、杨林经开区先进工作经验和方法,结合园区实际和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原因,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处理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税费。既要合理补办相关手续,也要进一步简化程序,精简材料,从速办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按照《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报备容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24〕231号),在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园区范围内2021年8月31日前形成“未批先建”的企业,由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对其违建行为进行梳理核查,确因申请主体非主观过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情节轻微的,由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书面结论性意见,提供至县级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并按相关程序向县纪委监委报备。
(四)防错容错,纠错并重。从维护政府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谨慎审查认定历史材料,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和逐步健全政策相结合,既坚守法律底线又解决实际问题。在化解行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因解决风险矛盾、破解工作难题、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而产生的失误错误,鼓励担当作为,对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文件,积极化解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予以容错免责;对在工作推进中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部门及干部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适用范围
对园区范围内2021年8月31日前已建项目并有合法用地手续,因历史原因造成规划建设等行政审批手续不全,导致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工业企业、政府及国有平台公司投资项目,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参加过省、市、县政府的集中(单一)开工仪式的项目;
(二)取得立项备案的项目;
(三)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环保要求,近三年生产过程中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
(四)已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林地植被恢复费及其他规税费的项目。
四、政策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关要求。
(二)借鉴学习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晋宁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通〔2022〕3号)、《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晋宁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补充的通知》(晋政通〔2023〕7号)、中共昆明市西山区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化解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委办〔2024〕28号)和中共嵩明县委、嵩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化解杨林经开区招商引资入园企业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嵩发〔2024〕5号)文件要求,结合寻甸产业园区实际和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原因,编制本工作方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关于印发寻甸县加快清理和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寻不动产化遗办〔202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五、认定标准
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所涉及的收费和技术规范等标准,原则上可按建盖时期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所有纳入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1年8月31日前已建项目且取得用地合法手续,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的(含通过厂房转让、公司重组、司法拍卖后取得房屋资产并向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报备,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经园区管委会批复同意的企业),确因申请主体非主观过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情节轻微的,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已出具书面意见的入园企业。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合法,即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在从业范围内从业,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复核性审查意见),建筑各工序验收材料齐全并合规。
(三)检测机构资质有效,从业范围符合规定,提交成果符合规定经审查具有效力。
六、工作机制
建立化解寻甸产业园区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机制。
组 长:普 靖(县委副书记、县长、寻甸产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黄 斌(副县长)
林鼎贵(寻甸产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政务服务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局、寻甸产业园区分管负责人。工作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统筹园区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负责审核寻甸产业园区已建项目的立项、环评、水保、税务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围绕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工作落实。副县长黄斌同志、寻甸产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林鼎贵同志作为工作例会召集人,采取工作例会机制,统筹、督促推进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下设办公室在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由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确认,制定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组织会商研究、实施、协调督促园区范围内项目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履行土地确权公告手续、对项目建成时间进行调查认定、统一梳理不动产登记书面办理意见,并报送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七、化解措施及流程
(一)处罚措施
1.针对企业(法人)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关规定。就企业未完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罚款处罚金额按下限执行。其他违法行为不再给予罚款处罚。消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完善行政处罚流程。
2.不再追溯企业(法人)及行政审批单位及人员相关责任。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客观公正地分析当时历史背景和政策执行,对企业(法人)和时任履行监管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不再追溯相关责任。
3.处罚决定书不予以公示。
(二)工作流程
1.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认定。对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手续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提交申请书、项目备案证、项目竣工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含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矢量数据)、土地证及宗地图(含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矢量数据),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规划现状认定意见;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正常开展规划核实的,由企业提交申请书、项目备案证、项目竣工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含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矢量数据)、土地证及宗地图(含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矢量数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规划现状认定意见。
2.绿地现状认定。企业提交申请书、项目竣工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现场绿地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绿地现状认定意见。
3.建(构)筑物质量认定。(1)施工过程各分部分项验收资料齐全并经审查合格且具有效力,经各参建主体验收合格,企业提供各参建主体共同签章同意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行政审批单位依据出具质量认定意见。(2)施工过程验收资料不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实体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须经检测符合验收标准。如达不到相应标准,需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建盖时的规范标准编制加固方案,由原施工单位或具有同等资质的施工单位加固处理后,加固主体组织验收后重新检测并重新出具《建筑物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定的依据,行政审批部门据此出具质量认定意见。(3)特殊生产类附属建(构)筑物应当由应急、环保、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4.消防安全认定。(1)原已通过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该项目消防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依据,行政审批部门在“工程竣工意见书”明确意见并盖章。(2)无任何验收手续或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消防检测评价机构,依据不低于建盖时期的规范标准,结合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生产危险性进行鉴定,并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评定,通过后出具消防核实意见。(3)项目消防认定档案资料由寻甸产业园区收集移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或防空地下室验收。对已建设完成防空地下室的,由企业提交申请、规划审批意见、项目竣工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含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矢量数据),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取得缴费相应凭证。
6.项目用地起止时间不一致和缝隙认定。因同一个项目两次及两次以上取得用地手续,导致用地手续办理时出现起止时间不一致和缝隙的情况。一是用地起止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办〔2019〕76号)》第一条“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内,一幢建(构)筑物或一户涉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宗地,所跨宗地用途一致,土地使用年限相差不超过5年(含5年)的,可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合并宗地的使用年限和终止日期,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超过5年以上的,权利人可按短年限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长年限宗地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若按长年限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短年限宗地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统一土地使用年限”办理。二是缝隙的处理。在确保取得用地手续的面积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合理地优化调整宗地范围补足缝隙的面积。
7.联合审签工作。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后,由寻甸产业园区根据联合审签意见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8.企业不动产登记。根据《竣工备案表》或竣工备案意见,由涉及企业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地籍调查相关资料后提交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若企业在申请按化遗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合并的,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满足出让土地约定的相关经济指标、消防安全和建筑质量的前提下,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同意合并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领导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寻甸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及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实行容错免责。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在问题和矛盾面前不推辞、不躲避、不绕道,主动认领责任,制定好“时间表”“路线图”,不折不扣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在解决入园企业相关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县委、县政府,县领导小组决定而导致的工作失误错误,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实行容错免责。对在工作推进中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部门及干部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常态监管。县直有关部门、各涉及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企业新的违建行为。企业违反行政审批政策管理要求私自建设的新违章建筑,不得私自引进新的项目入驻;若企业擅自使用违章建筑招引企业入驻生产经营的,将依法依规处置。
九、其他
(一)对2021年8月31日前已建项目,还未完善项目用地等审批手续但正常生产经营的入园企业(含通过厂房转让、公司重组、司法拍卖后取得房屋资产并向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报备,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经园区管委会批复同意的企业),在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后,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二)企业擅自改变已批准土地用途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在此次完善范围。
(三)2021年8月3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入园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审批,若有特殊事项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四)寻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县化解园区行政审批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寻政办笺〔2023〕12号)自本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文件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间如有政策变动,由寻甸产业园区重新修订报审后印发实施。本文件由寻甸产业园区负责解释。
附件:寻甸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及不动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意见书
附件
寻甸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及不动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意见书
建设单位名称: 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 ||||||
工程建设地点 | 寻甸产业园区 片区 | |||||
项目竣工 测绘单位 | 消防安全 检测单位 | |||||
建筑质量(结构)检测单位 | 施工单位 | |||||
开工完工日期 | 验收日期 | |||||
项目验收 执行政策依据 | ||||||
申报验收 内容、范围 及数量 | ||||||
验收结论 | 该项目通过验收 | |||||
规划管理部门 | 该项目已出具规划现状认定意见,情况属实,同意验收。
((盖章) 年 月 日 | 人防管理部门 | 该项目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属实,同意验收。
(盖章) 年 月 日 | 消防管理部门 | 该项目已出具消防评价报告核实意见,情况属实,同意验收。
(盖章) 年 月 日 | |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 该项目已出具工程质量核查意见书,情况属实,同意验收。
(盖章) 年 月 日 | 绿地管理部门 | 该项目已出具绿地现状认定意见,情况属实,同意验收。
(盖章) 年 月 日 | 其他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