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6年4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委办)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6启动条件调整
7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2物资保障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8.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8.5人力资源保障
8.6社会动员保障
8.7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9附则
9.1救助款物监管
9.2奖励与责任
9.3预案更新与管理
9.4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寻甸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责任,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寻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寻甸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大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当周边地区发生重特大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基层,生产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委办)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委办)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对接协调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林草、防震减灾等部门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向有关乡镇(街道)发出灾害救助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收到灾害救助预警响应信息后,向本行政区域内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提示公众做好自救准备,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对重点监测、易受灾害威胁的乡村、社区及居民点提前告知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有关部门启用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各类媒体发布避险路线和信息。
(5)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及应对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灾情,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及报送工作。
(1)县应急局加强与涉灾部门、乡镇(街道)之间信息联动,完善和建立灾情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机制。
(2)建立灾情会商机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林草、防震减灾、气象、统计等部门定期进行灾情会商,综合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或灾情需要,可临时召集。
(3)对于突发性灾害,涉灾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应急局报告。
(5)对于本县内造成死亡和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灾害,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
(6)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局、涉灾乡镇(街道)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确保灾害信息传递报送畅通;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按规定时限审核汇总灾情,报上级应急部门。
(7)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局、涉灾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8)灾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指标: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受灾人员、伤亡和失踪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灾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灾情报告应包括灾情数据、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
(9)灾情核定后,县应急局牵涉灾乡镇(街道)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灾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2灾情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2)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需组织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县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5 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县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害救助工作。对达到启动昆明市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对我县的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0:00前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至少报告1 次本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上报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并及时下拨县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各类救灾和生活救助物资,县应急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毒杀虫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灾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房屋损失鉴定、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2)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和失踪6人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6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对达到启动昆明市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对我县的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一领导或委托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组织召开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决定开展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赶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调县级抢险救援队和驻寻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帮助开展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4)迅速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及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向对口上级部门报告。
(5)根据灾情会商评估结果和灾区的请求,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灾害救助应急资金,上报请求市级资金补助的请示;紧急向灾区调拨市级、县级救灾储备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移动、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毒杀虫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迅速编发灾情简报,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及时与灾区救灾指挥部联系,掌握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向媒体通报灾情和灾害救助信息;必要时组织开展全县性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和失踪4人以上(含本数,下同),6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4万人以上,0.6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6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并编发灾情信息简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情;协调落实各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2)组织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灾害救助能力和需要;组织召开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灾害救助需要派出县级灾害救援队帮助开展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4)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上报申请省级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请示;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6)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核定并统一上报、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和失踪达到3人;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0.4万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04万间以上,0.06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同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县应急局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救助能力和救助需求,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迅速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及时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和申请,县应急局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县人民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制定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5)根据灾区需求,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及时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1)达到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涉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应急等有关部门和涉灾乡镇(街道)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涉灾乡镇(街道)要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的保障工作。
(4)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灾区救助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涉灾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部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台账;县应急局应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2)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接到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联合下拨救助资金。
(3)制定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4)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问题。
(5)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救助款物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涉灾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级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3)灾害结束后,县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灾情核查和评估工作,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
(4)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倒损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我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5)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发展改革、应急、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广电等部门,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配合,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本级救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救助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县应急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助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县本级当年救助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助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4)县人民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6)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8.2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县级和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和Ⅱ类以上避难场所物资代储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对小灾害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2)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要及时购置、储备救灾物资,丰富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提高救灾物资储备效率。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
(4)县级救灾物资由县统一实施调运和使用,必要时统筹安排调运全县救灾储备物资。
(5)各级各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储备情况,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及时调运。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要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灾情信息传送渠道畅通。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情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要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灾情。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县级及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8.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全县各类灾害专业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等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灾害的能力。
(2)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协调驻寻武警部队参与救灾。
(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培育、支持、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民政部门引导和帮助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充分发挥其作用。
8.6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制定和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上报、分配使用、社会公示和宣传表彰等各环节的工作有序开展。
(3)健全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网络,发挥现有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的作用,积极做好经常性接收社会捐赠工作。
8.7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1)各级各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管理水平和灾害处置能力。
(3)县级及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9 附则
9.1救助款物监管
(1)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财政部门要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级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3)救灾准备、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中的物资采购,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9.2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3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预案实施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召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进行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更新印发。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地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9.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关于对《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