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殡葬改革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县民政局起草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并征求了16个乡镇及县发改、住建、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3.《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共有五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一是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禁止在耕地、国有林地、公益林、自然保护耕地,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等六个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二是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申请资料。三是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由上级补助资金,县、乡投入资金各村委会自筹及社会赞助、捐助资金。四是明确了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标准。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国家允许不火化的少数民族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以及墓区绿化、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三章墓地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凭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安葬时按顺序号安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惩处制度。对私自修建宗族墓地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由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