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12月8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寻甸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特殊情况下粮食有效供给,价格基本平稳,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办〔2020〕53号)、《寻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寻发改〔2022〕21号)、《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寻政办发〔2022〕42号)等要求,结合寻甸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寻甸县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监管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实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按照预案确定的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应急状态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粮食供给不足、断档脱销、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本预案确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一般粮食应急状态(IV级)。县内主要粮食品种(大米或面粉,下同)在1个乡镇(街道)所在地出现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邻近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二)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县内主要粮食品种在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所在地出现应急状态,已经引发全县其他乡镇(街道)及周边地区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县人民政府需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三)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在县城所在地或3个以上乡镇(街道)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已经超过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置的情况。
(四)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出现严重自然灾害或气象灾害等造成粮食减产,道路交通运输受阻,导致粮食供应紧张,粮食市场异常,已超过市、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发行寻甸支行等。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措施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2.组织实施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及以上的粮食应急工作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3.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分析研判全县粮食应急状态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全县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6.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宣传、处置情况通报等工作。
7.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报送相关信息,发现粮食市场异常,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按照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及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4.协助成员单位核定实施预案应急行动的费用开支,提出对预案实施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县人武部:负责需要部队、民兵等力量支持及补充军用运输车辆的组织协调工作。
3.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粮源,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工作建议;组织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协调应急粮食购(调)入;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4.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保障重点粮食仓储企业和加工企业用电需求,协调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运输车辆的成品油供应。
5.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师生粮食应急供应组织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状态时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应急时道路交通运输通畅,必要时对重点部位实施控制,防范动乱局面出现,配合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7县民政局:负责根据应急需要协助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的粮食供应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动用应急粮食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并根据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调粮车辆运输事宜,保障应急粮食运输需求。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有关要求,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发生重大(II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配合县发展改革局多方筹集应急粮源。
11.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工作信息的监测、预警、统计、整理,及时上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环节粮食交易行为的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加强对流通环节交易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违规倒卖等违法行为。
13.农发行寻甸支行:负责落实保障采购、加工、调运、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粮食承储企业:利用全县所辖各粮食经营网点,做好粮食收购、储存、加工、县外调运、供应和救济工作。
15.各乡镇(街道)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做好应急有关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七条 监测预测。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县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测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调运、销售、价格、质量等信息,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预警报告。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一)发生破坏性地震、干旱、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粮食调入困难、粮食减产等,造成市场粮源紧张,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三)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四)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九条 预警级别和发布。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复核研判,并根据粮食市场具体情况确定应急状态等级后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状态等级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条 信息报送。进入应急状态后,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应急信息,在1小时内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应急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程序。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发现县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在确认出现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一般(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其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并在1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当确认出现重大(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出应急响应,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
(一)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出现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预案规定,接报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1小时30分钟),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较大(Ⅲ级)应急响应。出现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并按规定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本地粮食市场的监测预测,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出现异常波动要按预案要求妥善处置。
(三)一般(IV级)应急响应。出现一般(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应急粮源。
(一)应急粮源包括:县级储备粮油及社会上具有粮油收储、加工和销售能力的企业的所有库存粮油。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粮食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1〕19号)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义务,为应急时提供粮源做好保障。
(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粮食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充实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增加大米、面粉、油脂等小包装粮油品种的存储数量,确保应急初期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第十四条 动用储备粮源。
(一)应急状态下,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储备粮。在重大(Ⅱ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下,储备粮动用按照先县级储备粮、后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顺序进行。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粮存储单位下达粮食调拨指令。动用县级储备粮50万公斤以下的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动用县级储备粮50万至100万公斤以内的,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县级储备粮100万公斤以上的,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动用。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由县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申请。
第十五条 应急启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储备粮源动用规定,明确提出动用粮源的性质及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市场价格等。
(二)动用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如发运仓库、加工企业、供应门市、供应价格、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三)动用储备粮所产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四)其他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当粮食市场恢复供需平稳、供给有序、价格基本稳定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供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评估和改进。应急终止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一)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时动用的储备粮及商品粮购销所发生的价差亏损、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二)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发展改革局与农发行寻甸支行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三)应急供应的粮油(含无偿供应和低价有偿供应)所产生的贷款本金及价差、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局按国家相关规定将所需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征用涉粮企业的粮食、加工设施和交通工具等,按市场价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时外购等措施,补足粮食储备,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的加工企业、储运单位、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储运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方式供应或在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后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涉粮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并影响应急使用的;
6.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1〕19号)、《昆明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昆明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规模落实到位,同时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库存,增强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为做好粮食储备和粮食安全的财力保障,县财政局要确保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年度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粮食生产和市场供给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二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调运及成品粮供应,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一)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原则,培育扶持一批信誉度高、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指定应急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应急加工企业要布置在人口密集、靠近粮源、交通便利及重点销售地区。
(二)建立完善粮食供应网络。要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原则,加强粮食供应网点建设。应急供应网点以现有粮油稳价保供点、放心粮油示范店和当地政府改造、新建的平价商店为基础,不足部分从现有多元主体经营的商场、超市、粮油经销店中择优选定,确保县城区每3万人至少有一个应急供应点,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个应急供应点。所有应急网点平时按市场化运作,应急时作为政府保供的载体。
(三)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四)县发展改革局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随时掌握企业动态。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运输和供应。
第二十四条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县发展改革局牵头,整合资源力量,加强对粮食加工、储运和供应网点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管护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条 通信保障。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将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联系方式报送至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确保通信畅通,信息及时传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粮食应急加工点、储运点、供应网点的选定和委托协议书的签订、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通信联络方式、应急操作规范和相关文件范本在《寻甸县粮食应急预案工作手册》中予以明确,《寻甸县粮食应急预案工作手册》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定,另文下达。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粮食安全预警应急预案的批复》(寻政复〔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