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持续提升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巩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成果,按照《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成立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
组 长:彭丽娜(副县长)
成 员:李秀琼(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张 涛(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信息传播管理中心主任、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白忠卫(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朱锦高(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永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文斌(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赵光超(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体育局,由朱锦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学校要明确相关责任人。
二、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安排专人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条件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县委宣传部: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二)县发展改革局: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三)县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四)县财政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六)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九)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三、巩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成果
为持续巩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成果,按中央统一要求,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将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地方试点地区更名为地方计划地区。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我县继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四、供餐形式及管理
(一)企业供餐。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供餐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中标企业按各学校非在校就餐学生人数配送牛奶、副食品。
(二)学校供餐。开办食堂的学校,食堂全部由学校管理经营,不得出租、承包。学校根据县财政局和县教育体育局下达的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中央资金,按月申请使用,各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三)加强食品贮存与加工管理。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五、食品安全管理
各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各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采购验收、食品贮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督促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优先采购可溯源的食材,建立稳定的食材采购渠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三)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
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下达到教育部门相关预算单位,其中:学校供餐资金下达到各中心学校、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企业供餐资金下达到县教育体育局。学校供餐资金由学校根据每月的资金分配文件,按计划申请到学校食堂账户,企业供餐资金由县教育体育局根据与企业的结算情况,直接支付到供餐企业。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膳食补助和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等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
(一)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二)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开展定期审计。各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高度重视全国和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各学校应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七、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内容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为重点。
(二)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各学校应结合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宣传教育、监测评估作为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
八、工作要求
(一)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各学校要依据本县的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须报县级备案。学校操作方案应明确本校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形式、供餐食品、供餐食谱等,同时完善食堂管理、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落实地方政府支出责任。要合理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所需的其他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一是加大食堂建设改造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不断改善厨具餐具等基本条件。对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加大食堂建设改造资金投入,保障逐步实现食堂供餐。二是统筹解决食堂从业人员待遇等开支。应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三是适当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三)全面推进食堂供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热食)的学校,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逐步实现供应完整午餐。其中:建有食堂且具备供餐条件的,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应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鼓励探索“中央厨房+卫星厨房”供餐模式,减少学校食堂建设和运营投入,提高食品原材料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四)完善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及商品询价定价机制。一是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完整的午餐(热食)实行“国家基础标准+X”。二是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合理确定伙食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三是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会同教育部门指导本地区学校根据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及时调整商品定价。
(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重视信息化手段在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的应用。一是要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县校两级核查机制,对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并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日常监管。二是要高度重视全国和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各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六)规范管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档案。进一步规范管理、妥善保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形成有效的学校食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档案,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档案管理负主要责任,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档案标准化建设工作。档案以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原材料采购及仓库管理、供餐记录、公示资料、食品留样管理和问卷调查七个项目分年、按项目整理归档,使用统一的档案盒列装存放,档案盒有统一标签,盒内有卷内目录、卷内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