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寻甸产业园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根据《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文件,结合寻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财政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待遇)总额的5%划拨,其中4%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留作统筹使用,建立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公务员重特病医疗费用补助。
第四条 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在医疗保险统筹年度内因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急诊抢救等),发生的符合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给予补助(设有起付线)。
(一)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符合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他项目的费用(含门诊特殊病、急诊抢救等),需参保人个人先自付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符合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线部分需要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急诊抢救等),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符合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含)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下、需要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急诊抢救等),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符合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含)以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下、需要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急诊抢救等),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五)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符合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超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需要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急诊抢救等),按97.5%的比例给予补助。
(六)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可对补助比例进行必要调整,调整比例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统筹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急诊抢救等)医疗费用,符合公务员补助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直接给予补助;因统筹区外异地就医等原因导致未能一站式结算的合规费用,由本人向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就医发票原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原件、出院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第六条 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规定比例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支付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补助金。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统筹和管理按照《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文件执行,具体由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八条 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专项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统筹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第十条 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和离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2007年3月26日印发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寻政办发〔2007〕15号)同时废止。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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